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1-05-29 09:4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政策,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学院实行“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四条  学院全称为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13439,上级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教育厅和赣南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院是2002年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2003年国家教育部确认,由赣南师范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制四年。

  第六条  学院地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城市——“江南宋城、客家摇篮、红色故都”赣州市的中心城区,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校园环境优美,教学生活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现有教育资源、办学资源、社会需求及近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具体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招生简章,或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八条  学院不设预留计划。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文科类本科专业12000元/(人·学年),理工科类本科专业13500元/(人·学年),体育、艺术类本科专业145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600-1000元/(人·学年)。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物价部门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江西省教育厅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投档规则、文化成绩同分排序原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对于实施高考制度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学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院相关要求,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文史、理工)录取规则:为最大限度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学院普通类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依据分数,择优录取”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若投档基准分相同,文史类考生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考生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实施高考制度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如按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后再遇同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一)美术类、体育类、舞蹈学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如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录取,高考文化成绩仍相同,再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二)音乐学专业:山东省认可山东省音乐类专业联考成绩,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可其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录取,高考文化成绩仍相同,再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计入投档成绩总分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如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政策有特殊要求,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学院招生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的考生。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要求携带《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经学院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

第七章  毕业文凭和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

  通 讯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

  邮    编:341000

  咨 询 电 话:0797-8267019

  监督申诉电话:0797-8267280

  传    真:0797-8267913

  学 院 网 址:http://www.gnnustc.com

  招生信息网:http://zs.gnnustc.com

  电 子 邮 箱:gnsdkyzsb@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若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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